增值税会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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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2-14 10:43:00 阅读次数: | |
增值税会计处理示例又和大家见面了!目前,我们广州正穗对进出口企业类型上讨论了取得资产、接受劳务、进出口权办理、各种企业退税税率、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出口退税”说白了就是国家退还出口商品已经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难发现,出口退税主要涉及的是货物与现代服务的国际贸易,而原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不动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活服务业等一般不是国际贸易的对象。因此可以推测,出口退税政策受本次税制调整的影响较小,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变化。 尽管如此,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件让人头大的事情,原因在于其计算方法与相关规定十分复杂。今天,正穗小编就将结合具体的示例,为大家讲解这方面的内容。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规定回放】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政策精读】 “未实行‘免、抵、退’ 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一般指的是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采用的主要是“免退税”的方法。这里主要明确了出口退税3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①前期确认可退税款时,规定要求用“应收出口退税款”取代“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注意这里并没有实际上的现金流入,只是确认了一笔“应收款项”,这里退税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购入价乘以退税率; ②实际收到退税款,应收款变为实际的现金流入; ③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得的差额部分税款属于不能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应转入劳务成本等,故有此处理办法。归纳一下,这里的税务处理办法如下图: 销项税 出口环节免税 进项税 应退税款=购入价×退税率 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示例分析】 晨漾外贸公司2017年3月有如下交易: ①1日,购进某商品500件,单价150元/件,取得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②5日,将这批外购的500件商品报关出口,FOB折合人民币200元/件,买家于4日后付清了全部货款。 ③14日,收到全部应收出口退税额。(假定适用退税率13%) 【小编有言】 从例子中可以看出,出口退税退的实际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对于上述“退款额低于增值税额的差额”可以看做是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类似的账务处理可以参见《增值税会计处理示例分析(一)》中的【例4】。 【政策动态】 必须说明的是,这里令退税率为13%只是为了能够说明问题,实际上自2016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了400余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多种机电产品和汽油燃料,包括照相机、家用电风扇、吸尘器、洗衣机等其出口税率均已提高到了17%,实现了足额退税,这里我们便不需要再做差额部分的转出。而大范围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目前我国外需不足的困境,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刺激发展。 【后记感言】 对于最终取得出口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有许多人有自己的看法。不少人认为贷方科目应该是“应收出口退税款”而非文件中说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一方面,企业很少会在当月就收到退税款,另一方面不集中到“应收出口退税款”的话难以对实际的退税款进行准确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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